话虽如此,在从国家政治领导人的声明推断其法律确信时必须谨慎,因为不能总是期望他们给出详细而全面的法律解释。必须承认,帖文中引用的两份英国文件,即英国法律立场摘要和下议院通过的授权英国参与空袭伊拉克的议案,在这方面必须特别重视。然而,很难仅凭某个国家政治领导人的一份声明就推断出该国“真正的”法律确信,尤其是当这种声明(如帖文中转载的澳大利亚总理的声明)是接受采访的回应时。必须通过一系列声明来寻找这种法律确信。因此,帖文中引用的声明必须与其他声明(如上文讨论的声明)一起考虑,以更准确地描绘出国家的观点。此外,在多项宣言中,必须优先考虑其中一些宣言,例如在联合国安理会等国际论坛上发表的宣言。
马里案例清楚地证明了采取这种谨慎态度的必要性
由于法国外交部长在新闻发布会上和在法国参议院面 WhatsApp 号码数据 前援引集体自卫权来为法国干预马里辩护,一些作者认为,干预在法律上基于这种权利——法国的法律意见是,自卫可以作为对非国家行为者袭击的反应。然而,从这些声明中无法推断出法国真正的法律意见。必须优先考虑更值得信赖的口头国家实践,即法国在干预后立即致联合国安理会主席的信函。在这封信中,法国提出的理由不是集体自卫,而是马里当局提出的帮助马里击退其领土北部恐怖组织的请求。
更具体地说在伊拉克案件中
需要非常强烈、明确和丰富的声明(而不是仅有的几项 疫情过后,呼叫中心管理将如何助力酒店和旅游业复苏 声明或其他有限的口头国家实践),才能得出结论,法国和英国已经认识到国际法并不禁止干预内战,因为众所周知,这两个国家长期以来都信奉不干预此类局势的明确政策(分别为此处和[1986] BYIL 616)。
伊拉克局势是“内战”
更根本的是,外国对伊拉克的干预不应被视为1975 年 IDI 决议意义上的对内战的干预。因此,干预国给出的 加拿大數據 法律依据似乎不构成评估是否存在(或维持)干预此类局势的相关国家实践。这并不是因为,正如 Dapo Akande 和 Zachary Vermeer 在他们文章的最后一部分所考虑的那样,伊拉克和 ISIL 之间的冲突可以被视为不是纯粹的内部冲突。而是因为,即使被定性为内部冲突(至少根据国际人道主义法似乎如此),这场冲突也不完全属于 1975 年 IDI 决议规定的内战概念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