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 Sean 和 Aurel 所指出的, Serdar Mohammed 诉国防部的上诉程序引发了关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 (NIAC) 中拘留的新一轮辩论。他们在一篇有趣的文章中阐述了他们的论点,并在这篇文章中以摘要的形式阐述了他们的论点。但我并不认同他们的论点,尽管 NIAC 法律的某些条款涉及自由限制或以其他方式承认冲突一方有时会扣留人员,但我认为 NIAC 的正式法律或习惯法中没有任何拘留授权。在这篇回复中,我谈到了一些支持此类授权的论点,并提出了反对意见,以支持 Leggatt J 的判决。
肖恩、奥雷尔和其他声称拘留授权必须存在的人
(因为拘留受到(部分)监管),但他们没有 目标电话号码或电话营销数据 认识到,二战后整个国际人道法体系表明,对某种情况(或行为)的监管并不能使这种情况的发生合法或获得授权。尽管联合国坚持认为,在通过禁止侵略的《联合国宪章》后,不再需要监管,但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务实态度以及对冲突将继续发生和对交战方行为的监管仍将必要的认识,并不意味着发动战争是合法的。事实上,通过了针对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规则,并没有授权武装团体与其政府(或彼此)作战。它也没有授权政府对此类武装团体采取行动。相反,国际人道法明确承认主权国家拥有独立于国际人道法的这一权利。
将国际人道法下拘留的法律基础解释为非明确
(据称是“隐含”)杀人权力的必然结果,这并不能令人信服。尤其是 实施全渠道营销的 4 个步骤 当这一法律基础据称存在于国际人道法的理论和原则中,却又被认为仅适用于冲突的一方,从而颠覆了国际人道法的整个理论(各方平等)。国际人道法的原则必须平等地适用于所有各方;否则它就不能成为一项原则。正如英国人 Leggatt J 所说:“鱼与熊掌不可兼得”。
为了顺应本文论点的顺序,我将首先评论《第二附加议定书》。众所周知,《第二附加议定书》是将适用于国际武 加拿大數據 装冲突的国际人道法(国际性武装冲突法)部分采纳为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时期的国际人道法(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法)。它起初是一套全面的法律,但在起草过程中,越来越多的内容被删减。《第二附加议定书》并非完全移植,而是最终成为一套所有国家都同意的核心保护规则。此外,当然,非常清楚的是,《第二附加议定书》第 4 条(基本保障)中使用的“人员”一词源自《第一附加议定书》中有关基本保障的条款(第 75 条)。第 4 条是第 75 条的拟议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变体。 75. 同样,第二附加议定书中关于保护平民的规定(第 13 条及以后)反映了第一附加议定书中国际性武装冲突条款的措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