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所述,俄罗斯将乌克兰东部冲突视为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因此,俄罗斯将萨夫琴科视为根据国内法逮捕的外国人,符合其对局势的分类。
萨夫琴科最初被亲俄叛军抓获的问题再次引发了一场关于国际人道法是否包含非武装冲突期间拘禁的授权的激烈辩论。无需重复本博客和其他地方已经提出的精彩论点;只需说我们同意劳伦斯·希尔-考索恩和达波·阿坎德、凯文·海勒、乔纳森·霍洛维茨和罗吉尔·巴特尔斯的观点,即非武装冲突的国际人道法不包含任何拘禁的授权。
我们将简要评论萨夫琴科被移交给俄罗斯军队一事
国际人道法不规范移交。唯一可能适用的条款是《第二附加议定书》第 17 条(被视为习惯法),该条禁止强迫平民流动。然而,即使这种移交违反了国际人道法,这也无关紧要,因为萨夫琴科最终被一个非邻国国际人道法缔约国拘留,因此国际人道法不适用于该国。俄罗斯对萨夫琴科的逮 WhatsApp 号码数据 捕将属于俄罗斯刑法第 105 条的范畴。值得注意的是,刑法第 12(2) 条包含一项被动国籍条款,规定有权起诉涉嫌在国外对俄罗斯国民实施犯罪的人。因此,在国际人道法情景下,如果有 加拿大數據 足够的证据将萨夫琴科与俄罗斯记者的死亡联系起来,欧洲人权法院不应认为即使是非法移交也使根据第 5(1)(c) 条对谋杀嫌疑人的合法拘留无效。
总之,从欧洲人权法院的角度来看
似乎有令人信服的理由得出结论,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情况下,俄罗斯拘留萨 实时监控 管理人员可以实时显示呼叫 夫琴科符合《欧洲人权公约》第 5(1)(c) 条的规定。然而,在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情况下,无论萨夫琴科如何落入俄罗斯之手,法院面临的真正挑战是确定萨夫琴科是否确实是战俘。如果是这样,法院将不得不决定,违反国际人道法将她拘留并由民事法庭起诉是否构成对《欧洲人权公约》第 5(1) 条的违反。对于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来说,肯定的答案是可取的。《欧洲人权公约》第 5(1) 条确实规定,任何剥夺自由的行为都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在本案中,相关程序由《日内瓦第三公约》第 102 条规定,该条明确规定,对战俘宣判的判决只有在更广泛地遵守该条款和《日内瓦第三公约》的条件的情况下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