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听证会上,斯洛文尼亚援引了欧盟法院的裁决,即在基本权利保护案件中,一个人是否是国家实体并不重要(参见伊朗银行案,第 47 和 50 段;梅拉特银行案,第 49 和 51 段)。这些裁定也适用于《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宪章》)的适用。普通法院更详细地解释了这一结论。它首先考虑了宪章和欧盟条约的案文。它指出,并不存在“任何规定规定作为国家派生的法人无权享受基本权利的保护”,并且该银行援引的条款中包含“所有人”一词。它显然使用了通常含义的解释方法。其次,它指出,公约第 34 条是一项程序性规定,不能在卢森堡法院适用。它还提到了法院的判例(伊朗伊斯兰共和国航运公司诉土耳其案,§81),并声称第 34 条的意图是……第34条规定“旨在确保《欧洲人权公约》缔约国在该法院面前不会既是申请人又是被告”(伊朗人民法院,伊朗人民法院,第34-36段)。由于篇幅限制,我无法讨论欧盟法院的推理以及国家实体是否可以从人权条约中受益的问题。
尽管如此解释
下法院对斯洛文尼亚论点可能做出的回应还是有益的。如果假设法院 退出数据 将裁定LB不能享有《公约》权利,那么法院和欧盟法院之间就存在潜在冲突(国际法不成体系的消极方面)。为了避免这种情况,法院可以对欧盟法院的推理使用相反论证。也就是说,欧盟法院强调欧盟法律中没有限制政府组织的条款。相反论证——这种限制是根据《公约》第34条而存在的。欧盟法院适用《宪章》,而法院适用《公约》。因此,这里不可能存在冲突,因为《宪章》和《公约》虽然相似,但仍然是不同的文书。
结论
我认为克罗地亚关于地位的论点更有说服力
然而,这不能成为进入实质审理阶段的障碍。LB是否享有实 如果启用了访客网络选项 质性的公约权利是实质审理的问题。关于欧盟法院的判例,可能存在一个潜在的问题。如果法院在实质审理中(通过回答谁是所有人)支持克 巴西号码列表 罗地亚,那么我们将面临以下情况——在欧洲法律领域,关于谁可以成为人权条约受益人,将存在两条截然相反的规则。所述论欧洲法院的判例法两家 证模型可以成为一个实用的工具,并让法院能够顺利地避免讨论是否可能且合乎逻辑地允许国家实体主张侵犯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