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基于国家当局对父亲庇护申请进行的评估质量不佳,裁定违反了《公约》第 2 条和第 3 条。法院认为,芬兰当局进行的风险评估未满足《公约》第 2 条和第 3 条的要求。然而,法院在强调第 2 条和第 3 条要求的内容时仍有所限制。法院的评估似乎基于《公约》序言中提到的原则和价值观,即“政治传统、理想、自由和法治的共同遗产”(第 72 条)。因此,对《公约》缔约方关于第 2 条和第 3 条规定的“要求”的解释性指导仍然非常狭窄。
案件评论
法院提醒需要采取累积方法
对影响个人案件的所有方面进行整体评估,这并不是一个陌生的概念,而是《2011/95/EU 资格指令》和《芬兰外国人法》(301/2004)中都确立的要求。NA的特征在于,还有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将国家和欧洲庇护立法中设定的目标落实到实际活动中。它提出了一个问题:什么才被视为可信的论点,以及在国家层面如何评估可信度。从这个意义上讲,法院确实发出了一个重要的信息,即累积方法确实意味着对寻求保护的个人所提到的所有事实和方面采取整体方法,并且当局的观察范围不得对评估设置限制。
个人情况、先前的暴力行为或威胁以及总体安全 WhatsApp 号码数据 状况都是需要作为一个整体考虑的方面——或者,如法院所提到的,是累积考虑的方面。
然而,由于法院主要依据公约序言中阐明的原则基础,因此,要弄清法院如何在驱逐庇护寻求者的背景下解释第 2 条和第 3 条的要求仍然有些困难。为了更好地理解法院的信息,我们必须将NA案中的判决放在可追溯到MSS 诉比利时和希腊(申请号 30696/09)的一系列案件中。
在此背景下案代表了欧洲在
2015-16 年经历的难民危机的后果,对各国在评估个人庇护申请和申请人故事的可信度时面临的当前挑战。结果可能是,正如MSS案所述,申请人对庇护程序失去信心(MSS, § 313),并且必须寻求生活中 内容分组的基本概念包括 的其他选择,就像本案中申请人的父亲在“自愿”离开芬兰时所做的那样。这可能是因为国家当局期望申请人就其经历提供可信的论据,并向当局提供与个人事件相关的足够“个人联系”,以免被认定为某个国家普遍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就国家当局的义务而言,这意味着,根据MSS的判决,虽然当局了解总体情况(并且严格审查了该国的材料,NA . § 75),但不应期望申请人承担全部举证责任(MSS, § 352)。
芬兰移民局近期宣布,将根据该在这方面以及关 巴西号码列表 于个 判决审查500份类似申请。鉴于上述简要说明,目前尚不清楚当局具体将采取哪些行动,以及需要遵循哪些要求,因为该判决本身在解释性表述方面似乎存在局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