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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人是谁这是实质问题还是可采性问题

对克罗地亚方面来说,第一个或许也是最有说服力的论点是“实用有效权利原则”。在著名的“阿蒂科案”(Artico case)中,法院裁定“公约旨在保障的并非理论或虚幻的权利,而是实用有效的权利”(Artico v. Italy,§33)。尽管这主要适用于个人相对于国家的权利,并禁止缔约国滥用以特定模式建立国内法律体系的权利,但我认为它完全可以适用于 本案。还有什么比声称一方享有权利,但无法在法院面前保护这些权利更虚幻的呢?如果我们承认,一方可以享有权利(例如,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或财产权),但无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情况确实如此。这完全违背了逻辑的力量。

支持克罗地亚的第二个论点涉及条约解释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VCLT)第31条规定,条约应根据条约用语在其上下文 中并结合其目的和宗旨所赋予的通常含义 ,善意解释。 “每个人” 的通常含义在字面上是指每个人。然而,上下文也至关重要。上下文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条约文本。正如科尔布教授所说,通常含义是解释过程的起点,但“不一定是解释过程的终点”(R. Kolb,《条约法:导论》,第136页)。此外,法院经常援引《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并支持系统性(语境性)解释:“公约也必须作为一个整体来理解,其解释方式应能 手机号码数据 促进其各项条款之间的内在一致性和和谐性”(Magyar Helsinki Bizottság v. 匈牙利案,§120)。由此可见,第34条是解释第1条时上下文的组成部分。因此,Schabas教授指出,“人人”一词“应结合第34条解读”(《欧洲人权公约:评注》,第92页)。奥地利法官兼教授Grabenwarter则认为,“第34条决定了谁应受《欧洲人权公约》权利的约束”(《欧洲人权公约:评注》,第3页)。由此可见,内部一致性与和谐性解释方法导致了第1条与第34条之间的共生关系。

 

如果认为克罗地亚的论证更有说服力

LB 不能成为公约权利的受益人,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法院应该宣布该国家间申请不可受理?这是否意味着该申请明显毫无根据或与公约的实质条款不相容?根据第 35 条,情况并非如此。第 35 条仅规定了驳回国家间申请的两个条件:(1) 未用尽国内救济和 (2) 六个月规则。欧洲人权委员会确认,不能宣布国家间申请明显不可受理,或因第 35 条第 (3) 款(爱尔兰诉英国)中所述的任何原因而不予受理。只有个人 申请可以。委员会表示,第 27 条第 2 款 [新第 35 条]第 35 (2) 条]“该规定允许委员会以申请不符合公约规定等为由驳回 申请,但并不适用于根据第 24 条[新的第 33 条]提交的申请。”

然而,法院保留了在特殊情况下驳回国家间申请的可能性。法院裁定,上述规则“不能阻 如果您的某个朋友连接到您的 Wi-Fi 止法院在此初步阶段根据管辖国际法庭管辖权的一般原则,确定其是否有权处理提交给法院的事项。”(格鲁吉亚诉俄罗斯(III)案,§64)管辖法院管辖权的一般原则是什么?是否可以辩称,由于《公约》并未保障LB的权利,法院无权处理该国家间申请?我不会走那么远。第33条规定,“法院的管辖权应扩展至与《公约》及其议定书的解释和适用有关的所有事项”。LB是否享有《公约》权 巴西号码列表 利的问题取决于 “对《公约》的解释”。因此,我认为没有理由仅仅因为这个理由就宣布该特定的国家间申请不可受理。在这一点上,斯洛文尼亚认为这不是可受理性阶段的决定性问题,这一结论完全正确。里西尼也持同样的观点——这个问题“必须在实质层面上决定”(《欧洲人权公约每个人是谁这是实 下的国家间申请:人权的集体执行与国际争端解决之间》,第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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