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上述结论主要基于伊拉克干预国所给出的法律理由的所谓“普遍性”。在假设伊拉克根据 1975 年 IDI 决议卷入内战之后(我将在下文中质疑这一假设),他们得出结论,干预的“普遍性”理由意味着各国认为在内战期间应政府要求进行干预始终符合国际法。然而,仔细研究所提供的法律理由(包括帖子中未提及的理由)就会发现,在为其干预辩护时,所有国家都明确提到打击伊斯兰国 (ISIL) 的目标是伊拉克当局同意其干预的具体目的。换句话说,在伊拉克案例中,伊拉克同意在其领土上进行干预通常仅与这一特定目的有关。
在该贴文引用的美国政府高级官员的声明中
正如奥巴马总统向国会发出的通知(也仅部 目标电话号码或电话营销数据 分引用)中所述,美国应伊拉克政府的要求而采取的“行动”显然是针对伊斯兰国的行动。更准确地说,用奥巴马的话来说,它们是“针对伊拉克和叙利亚境内这些恐怖分子的必要行动”。关于法国的声明,特别是法国国防部长在法国参议院发表的讲话,法国部长明确表示(贴文中引用的段落之后):“我提醒您:我们正在响应伊拉克当局支持削弱恐怖组织伊斯兰国的请求。”(译自法语,重点添加)。此外,2014年9月19日,法国 实时监控 管理人员可以实时显示呼叫 总统在一份官方声明中明确表示:“昨天……我宣布决定响应伊拉克当局的请求,并给予他们打击恐怖主义所需的支持。 ”(译自法语,重点添加)。
关于加拿大的声明
拿大外交部长在贴文中引用的声明中提到的“支持”包括帮助伊拉 加拿大數據 克打击伊斯兰国。这与加拿大下议院就此问题通过的决议案文一致,该决议案文明确“承认伊拉克政府要求国际社会成员,包括加拿大政府,提供 打击伊斯兰国的军事支持”(着重号是我加上的)。 澳大利亚总理在贴文中提到的声明中使用的“支持”概念也是如此,总理的其他声明也证实了这一点,例如2014 年 9 月 24 日在联合国安理会发表的声明,他表示“我们的战斗机和特种部队目前正在中东,准备加入国际联盟,应伊拉克政府的要求,瓦解和削弱伊斯兰国”(着重号是我加上的)。至于荷兰政府的立场,在议会讨论中,政府中没有任何成员就此问题做出明确表态。这些讨论主要集中在将军事行动扩大到叙利亚的问题上。然而,荷兰外交部长在外交委员会上明确表示,“荷兰参与(打击伊斯兰国)斗争的法律基础源于伊拉克当局对该行动的同意”(荷兰语译文,重点部分由我添加)。